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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来源:龚川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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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岳民初字第02398

原告杨XX,男,1968121X曰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岳麓区含浦镇官XX村小X组,公民身份号码: 43012219681217XXXX

委托代理人龚川奇,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军,男,19946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 麓区XX村XXX组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9*617XXXX

被告梁X红,男,19653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 麓区XX村XXX组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650318XXX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某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某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 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XX号。

负责人陈X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北京XX(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军诉被告梁X军、梁X红、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 79曰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X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8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X担任记录。原告杨X 军的委托代理人龚X奇、被告梁X军、梁X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伍X华、被告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冯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军诉称:20131201840分许,梁X军驾驶湘A0GK99的小型轿车沿学士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上述地段时,恰 遇杨X军驾驶电动车搭载曾X在该地段由西往东行驶,由于梁治X军 忽视交通安全夜间驾车越过涵洞复杂地段注意不够,遇前方紧急情 况避让不当,盲目往左打方向,以致其所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线与 对方向行驶的杨X军所驾驶电动车相撞并往右侧侧翻,造成两车受 损及杨X军、曾X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38日长沙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3]0007号《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X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X军、曾X均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杨X军被送往长沙市第四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一个八级和一个十级。此外,本案被 「一一一_告二是肇事车辆湘A0GK99的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被告三是肇事车 长沙市岳辆湘A0GK"的小型轿车的承保人依据相关法律,故上述三被告 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共计损 失人民币246077元(1、后续治疗费2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3、营养费5000元;4、护理费8265元;5、误工费27200元;6、残疾赔偿金140705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16873 元;8、交通费3000元;9、鉴定费15Q0元;10、精神抚慰金16500元;11、财产损失费4184)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梁X军、梁X红辩称:1、关于被告梁X军承担全部责任 无异议2、车辆所有人梁X红在被告三处投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 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100000元,赔付是不计免赔 的;3、梁X红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被告一已成年,是属于借用关系被告二作为所有人对于借用本身没有过错,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被告二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4、杨X军赔偿清单有 很多难以成立第一,营养费不应当支持,一方面医院诊断以及鉴 定书都没有关于加强营养的内容,同时营养费一般是针对于老人、 孩子和需要加强营养的特殊群体;第二、护理费数目没有意见但 是梁X军已经进行了赔付,支付了护理费,所以应该抵扣由保险 公司赔付给梁治军;第三、误工费需看相关证据;第四、残疾赔偿 金从目前起诉内容和证据来看,杨X军只能享受农村居民的待遇原告有两个伤残,十级的伤残附加的比例应该是百分之三十二;第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计算, 应该按农村的居民待遇计算同时,从相关证据来看,原告父亲应 该生育了六个子女,所以原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第六、交通费须看相关票据;第七、精神抚慰金计算方法以五千元为基数无异议,但是每加一级要加五千元要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八财产损失费须看两个方面的证据:电动车与手机确实毁损、相应的 鉴定报告。 ..



被告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2、赔偿清单大部分同意第一、二被告的意见;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八级伤残是在没有取消内固定的情况下鉴定的鉴定时机不适宜,应当先取出内固定,后续治疗费在鉴定结论中没有说明原因,所以申请重新鉴定;财产损失有记载电动车受损,但是没有相关的鉴定手机损失没有在现场和鉴定书中体现;被抚养人有六子女,两兄弟、四姐妹。医疗费只在 国家基本医疗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交通事故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共支付保险赔偿金189000 元,其中于2013910曰前支付原告杨X军186000元(户名:杨X军,账号:591161811 XXX,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沙XXX支行), 2013910日前支付被告梁X红3000元(户名:梁X红,账号:60551006920017XXXX,开户行:长沙市XXX邮政储蓄点);

二、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杨X军自 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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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龚川奇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长沙0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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